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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时间: 2024-07-10 05:44:17 |   作者: 安博体育注册平台

  (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新疆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全方面推进农作物种子产业振兴,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保障种源安全、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基地建设、品牌建设、扶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作物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实施培育、繁殖、推广一体化工程,整合优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资源,形成全产业链发展的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第四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种子追溯体系,保障种子质量安全,支持和鼓励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为生产企业和基地农户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公共服务。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作物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用水标准,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对育种试验基地、种子生产基地等保灌面积的农作物制种作物给予足额用水保障。

  第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协调、指导种子生产基地土地流转工作,通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规范土地流转,保障种子生产基地稳定。

  第八条 鼓励创新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经营机制,推广“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产业化联合体经营方式,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民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或土地集体流转等方式,将农民分散经营的承包地连片集中,建设稳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第九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制种合同范本,引导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与农户、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规范的制种合同。

  第十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诚信档案,最重要的包含企业的基础信息、生产经营状况、服务的品质、种子质量、合同履行等内容。

  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鼓励种子行业协会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养和训练、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按年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估,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种子行业协会创建农作物种子品牌,围绕品牌开展宣传,依靠品牌带动品种发展,提升公司及品牌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农作物种子产业创新,扶持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未来的发展、科学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十六条 鼓励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育种创新平台,打造集育种能力提升、新品种研发和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种业科创空间。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依托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立种业科技孵化产业园,形成种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集群。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等开展种业科技交流活动,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和创新机构聚集,培养和引进种子产业领域实用人才。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条 负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