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14 07:02:27 | 作者: 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因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实习监理员为何会手欠代别人签字?
一、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项目负责人“挂而不管”
2019年12月,汕尾市某建设工程招标,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为了能中标,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虚设项目部、任命被告人黄某某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但黄某某未实际到岗履职。被告人余某某作为该建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督查该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生产情况。
中标后,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将工程的施工项目非法转包给被告人苏某某、叶某阳,随后被告人苏某某又将该施工项目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人杨某某(涉事建筑的“包工头”),并约定由被告人杨某某支付挂靠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包工头”杨某某聘请被告人朱某某为技术负责人兼施工员、丘某某为项目施工安全员、叶某钦为测量员兼施工员。被告人丘某某、叶某钦均无相关资质。此外,被告人杨某某还将木工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郑某某。
承揽该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监理业务的为广东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而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际由该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开展,被告人彭某某为陆河分公司负责人。监理合同签订后,田某被任命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搭设高度为16.3m的业务楼四层屋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施工过程中,没有编制“高支模”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没有对实施工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搭建模板时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在没有验收的情况即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被告人田某等人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尽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没有对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的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且在事发当天离岗脱岗,未对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的混凝土浇筑施工进行旁站监督。被告人余某某在工程巡查过程中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并及时排除。
2020年10月,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方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到场旁站监督,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模板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指示被告人田某等人补制一份关于业务楼天面层构架梁板柱模板安装检查不合格的《监理通知单》以备查,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2021年3月22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叶某阳、李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丘某某、叶某钦、郑某某、黄某某、田某、彭某某、林某某1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一审判决后,苏某某、叶某阳提出上诉。2021年8月9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根据《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相较于调查报告中处理意见,法院判决中的13人,除了上述被逮捕的9人和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2人,还有2人是原调查报告中未提到的。这13人分别是:
此外,汕尾市住建局局长、副局长等18名公职人员被追责,主要为建议纪委监委履职情况做调查处理、深刻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1、朱某文,男,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2、彭某波,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3、刘某进,男,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4、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5、丘某肖,男,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6、朱某耿,男,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7、陈某冲,男,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做调查处理。1、罗某声,男,陆河县住建局局长。2、黄某军,男,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3、彭某双,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人。4、彭某洲,男,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责人。5、彭某升,男,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
1、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做调查处理。
建议对以下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1、吴某昊,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2、刘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3、余某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1.近年来,随着基建工程点多、面广、线长,安全管理问题突出。企业、人员资质挂靠、建设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等各种“挂而不管”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本案中,提供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挂名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黄某某,非法转包分包的李某某、苏某某、叶某阳、杨某某等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本案中,林某某、彭某某、田某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也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