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06 11:05:49 | 作者: 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可可盖煤业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行政处罚书显示,该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煤矿建设安全准则规范》(AQ1083-2011)4.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2.6.4的规定。
存在矿井主、副斜井分别由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建设矿井同一作业区域内的两个实施工程单位之间,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副斜井掘进工作面4700米处顶板离层仪松动,没有办法进行离层监测;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可盖矿井及选煤厂项目部未配备矿建、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矿井副斜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4400米处沿线日《主斜井锚索预应力检测记录》,原始记录与检测记录数据不一致,原始记录仅显示“外露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照《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条例,对其处警告,总计罚款36万元。
据悉,该公司此次被处罚,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第二次对其发布行政处罚。2022年9月24日,因该公司一号联巷水仓甲烷传感器在2022年8月28日调校时,传感器测量值稳定显示时间为55s,未达到维持的时间大于90s的规定;副斜井编号为0030204A的一氧化碳传感器故障,无法显示实时监测值;承建煤矿主斜井掘进工程的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监控室未配备监测监控工;承建煤矿副斜井掘进工程的中煤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2022年9月5至8日的瓦斯日报表未经煤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签字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罚款8万元。
此外,该公司还因固态废料交由无处置资质及能力的个人乱倾倒、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运送过程中擅自将未处理的钻渣和泥浆倾倒在井场内,未采取防渗、保护措施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四次发布环保处罚。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延长石油榆林可可盖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汪青仓,注册资本为423000万元,注册地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乡可可盖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