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30 08:06:15 | 作者: 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警示标识也挂了,悬空爬梯也封闭了,夜间照明也满足了,工人偏要冒险违章,管理人员依然受到处罚,哎,安全人线
原标题:警示标识也挂了,悬空爬梯也封闭了,夜间照明也满足了,工人偏要冒险违章,管理人员依然受到处罚,哎,安全人线分许,某市某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万余元。
23日5:00左右,泥工班23名工人在班组长张某付带领下陆续从4区块北侧爬梯下到基坑内作业面。6:10左右,4区块开始混凝土浇筑。16:30左右,张某付用支模木板在6区块(紧邻4区块南侧)的楼板支护钢架(距负二层地面3.8m)上铺设了一条简易通道(事发通道,长约8m,宽约0.94m,木板厚度1.3cm,终端通向6区块南侧上下端封闭的悬空爬梯)。18:00左右,基坑内作业人员陆续通过事发通道爬上基坑前往就餐区,随后又原路返回4区块浇筑作业面。22:00左右,浇筑完成,张某付带领部分工人进行浇筑面收面作业,其他工人陆续从事发通道撤场。
22:29左右,张某付招呼收面的几名工友一起下班,随后走上事发通道。22:30左右,走在张某付后面的小工藤某六行至事发通道尽头的悬空爬梯处,准备从封闭爬梯的钢管下方往爬梯上钻时,发现爬梯下方支撑钢管间隙躺着一个人,随即大声呼喊“张某付掉下去了,快打120。”并顺着支撑钢管向下攀爬至坠落点,此时,张某付安全帽脱落躺在负二层底板地面上,后脑部有伤口,对外界呼喊已无回应。
在悬空爬梯(已用两根横向钢管封闭)和简易木板通道交接处下方的负二层地面有大量血迹,距离坠落点约1.5米远可见一绑带脱落断裂的黄色安全帽。简易通道上可见事发当天下雨时的残留水渍。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支护模板在3.8m高的支护钢架上搭设简易通道,且在未对模板做固定、未做临边防护,未考虑雨天通道积水湿滑的情况下,引导工人通过简易通道攀爬已封闭的悬空爬梯,最后导致自己从悬梯口处的简易通道上失足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完整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认真制定实施工程的方案,未明确人员安全撤离线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无序,最终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监管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13旁站 2.0.14巡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十六条,未严格落实旁站制度,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缺岗问题进行纠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7人)
1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章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周某产,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项目生产经理严某良,作为事发当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未认真组织泥工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致使隐患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员王某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马某根,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检查、指导事发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致使项目监理工作存在管理漏洞,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9)2.0.2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史某达,作为项目监理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项目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及时督促当班监理履行旁站职责,未对企业浇筑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令)第十四条 第二款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1.3及3.2.1.8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7.监理单位项目当班监理赵某明。未履行旁站职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13旁站 2.0.14巡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行业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1.施工单位施工员徐某飞,根据项目全员安全责任制规定,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施工人员从简易通道通行并攀爬封闭爬梯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项目部,忽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违规行为,建议企业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2.
安全监理丰某巍,未及时检查督促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情况,致使泥工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流于形式,建议企业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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