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29 20:06:07 | 作者: 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4.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真实的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及与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真实的情况或条件出现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1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细则,监理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 监理细则应在相应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 编制监理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细则应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