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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4-07-14 07:03:38 |   作者: 安博体育注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充分的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成本,规范建设程序,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一般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

  (一)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福利、公检法司、规划区内水利泵站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单项工程建安费超过100万元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维修工程等);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发〔2022〕11号)规定职责的基础上,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负责按程序报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牵头审核把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

  (二)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概算(仅限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预算、结算评审,参与审核把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

  (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分年度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用地计划并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规划选址、方案设计、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负责项目土地报批、土地划拨等工作,指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责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参与审核把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

  (四)市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概算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办理;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负责联合验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养职责移交等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负责编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子库及年度计划;按程序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变更事项做审核把关;参与审核把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

  (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初步设计审批、概算批复、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职能及权限范围内相关工作。

  (六)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子库,负责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对本行业项目变更事项做审核把关;负责向上级申报争取相应行业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做审核把关。

  (七)市国资委:负责参照本细则统筹管理市属各国有投融资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建设规模及标准做审核把关,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暂定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为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总库,参与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建设施工管理、建成移交等全过程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按有关授权行使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和业主权利。

  第四条 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发展需要及资金筹措、土地供应等情况,分别建立各自行业项目储备子库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暂定名)汇总,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暂定名)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五年规划整理编制近期、中期、远期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总库,未纳入储备总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轻重缓急原则从项目储备总库中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稿,各自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必要性和紧迫性逐一论证,形成初稿报各自行业分管副市长审查后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汇总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按程序分别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正式下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或涉及重大民生、安全、环境保护问题确需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为提高管理质效,政府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务中心(暂定名)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职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电力等行业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的选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程序确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立项手续前,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评议、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制度,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未通过论证的项目不得启动相关前期工作,同时须加强资产金额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科学、实用、节约原则,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设计。

  第十条 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或实施项目后政府债务率大于300%且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产金额来源评估论证。

  (一)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建筑设计企业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及多层级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原则。

  (二)严格落实勘察工作建筑设计企业见证制,建筑设计企业在勘察作业时应委派专人或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现场作业进行见证,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四)工程设计一定要符合项目实际,设计深度与精度应达到规范要求并符合项目需求,建设、勘察、设计、测绘等单位须详细踏勘项目现场,勘察、测绘数据须真实,能准确反映项目地形、地貌、地质、管网等情况。严禁在基础数据不准确、不扎实的情况下启动设计,严禁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或过于保守设计。

  (五)为减少后期因地质情况与勘察结果不符产生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情况出现,特殊位置(水塘、水田、沟渠等)经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核实同意后可适当加密勘察点位。

  (六)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费取费试行包干制,探索建立与工程规模、设计工作量等相关的定额取费模式,不再单纯与工程建设价格挂钩。

  (七)政府投资项目应切实改变“重地上、轻地下”的观念,前期设计时应加强对管网、管线、管沟、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设计。

  (一)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红线确定后应及时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组织各管(杆)线、树木权属单位及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现场查勘,确定保护或迁改方案。

  (二)管(杆)线、树木迁改方案应严格遵循“保护为主、迁改为辅”的原则,对非必要迁改的管(杆)线、树木采取原地保护方案,最好能够降低迁改工作量,对可以利旧的材料一定要采取利旧措施,最大限度节约造价。

  (三)各管(杆)线、树木权属单位须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迁改时间,提高迁改效率。原则上所有管(杆)线及树木的保护、迁改工作须在3个月内完成(含预算评审时间)。

  (四)管(杆)线及树木保护、迁改方案确定后,预算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统一送审,不得单一送审。

  (一)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基本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估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在履行立项手续时予以控制,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时予以控制(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由市财政局控制),预算由市财政局在评审时予以控制。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内审并形成内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对外报审。

  (四)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审查)并出具评审(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评审(审查)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是不是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不是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合规采用定额、取费标准,材料及设备价格、各组成部分费用是不是合理等。

  (五)对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明确,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成熟的项目试行投资包干制,按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概)算评审金额总额实行包干(不含征地拆迁费),除人工费、材料调差等政策性调整外,不再进行项目工程结算财政评审。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六)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可以突破。建筑设计企业应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审慎规范项目变更,确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变更的,要依法依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就变更事项对概预算的影响做评估,增加额超过项目单位自主管理范围的,在变更实施前应按照《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履行概预算批复调整手续。

  (八)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对立项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正式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严格做好各项前期报建审批工作,在取得合法性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应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住建局指导下,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单个项目拆迁时间最长不允许超出6个月。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要严控项目投资,监督项目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供应等)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项目施工现场符合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防止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地下管网实施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凡涉及基础、各种管线等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在覆土前应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通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到场检验,做好现场记录、跟踪测绘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签订合同时须合理约定项目各阶段工程款拨付比例,积极探索适合新形势的拨款方式。

  第二十条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优化设计、有效节约投资的设计单位和严格管理、有效节约投资的建筑设计企业,分别按节约投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规划核实、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核实、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前须完成管网CCTV检测、竣工测绘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合同约定将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报财政部门评审(不含投资包干试行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向市住建局申请移交管养职责,市住建局根据移交申请组织各接管单位对各类设施明细进行统计核实后,及时组织移交接管。各接管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接收,同时须简化移交流程,提高移交效率,原则上移交接管工作须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正式接管后市财政局须及时安排管养经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措施及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严格根据勘探结果设计基础形式,如需采用桩基础,桩基础设计须与地勘情况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加桩基础工程量。

  2.地下室: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及满足停车位需求的情况下,可不配建地下室;确需配建地下室的应严控规模及层数,同时在满足结构安全、消防、人防要求前提下不得过度装饰装修。

  3.整体的结构:主体结构须严控高度、跨度及层高,外观最好能够降低不必要的造型。

  4.装饰装修:主体装修应以“实用、大方、简约”为主;外墙装修须优先采用墙面漆,不得随意采用大理石、花岗岩干挂和菠萝格等材质及工艺;室内装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须尽量节俭,严格遵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及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执行;办公用具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5.配套设施:院落道路、园林绿化、亮化、海绵城市建设等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以“简约、实用”为主,原则上不可以栽种名贵树木、修建廊亭水榭、设立雕塑及水景等人造景观。

  1.道路: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的前提下,路基应当最好能够降低土方开挖及换填量;地下管网须合理设计埋深,结合地勘科学设计基础处理方案,在满足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好能够降低旋喷桩等高造价止水措施;行道树等应当优先选用体现地方特色、易成活、利管养的经济型绿植,不得盲目追求异域风格或选用名贵树木;路灯选型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大方、简约”为主,不得选用高价位、高标准灯型,同时须合理设置间距;主城区外道路原则上暂不设置休闲椅。

  2.桥梁: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简约”的设计原则,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除跨江、跨河等特大桥梁外,严禁设计“地标性”桥型,结构及形式原则上优先采用预制梁,不得随意设计悬索等其他结构,并严控跨度,同时不得配置“高、大、上”附属造型及白玉栏杆等高标准护栏。

  3.公园、水系:应当结合并利用原始地形地貌建设,最好能够降低开挖或回填土方量,突出自然、和谐等特色,除满足绿地功能及景观所必需的园林建筑及小品外,不得大肆修建廊亭水榭、雕塑等人造景观,除园林科研、科普及特殊造景需要外不得栽种名贵树木与花草,合理配置树木间距,确保枝叶生长空间。

  (三) 材料及设施、设备。在满足技术方面的要求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原则上须选用经济适用性材料或设施、设备,不得采用“新、奇、特”等高价材料或设施、设备。

  (四) 施工工艺及措施。在满足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施工工艺及措施应经济实用,涉及深基坑、高边坡、围堰、特殊地质等专项工艺及措施的方案,须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做论证,采用新工艺、新措施的应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五)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须建立专业、科学的成本控制体系和高效审查机制,对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施工措施、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及材料选择等均须严格组织内部审查,并形成内审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