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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5-17 11:19:08 |   作者: 工程项目管理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项目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防止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14年4月24日印发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4〕3号),目前已过期失效。鉴于该规定对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局结合实际在做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编制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筑设计企业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允许超出三项。同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数量超越规定,项目没办法保证专心致志做好任职项目的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和总监的任职在招投标、办理开工手续、竣工验收等环节具体体现,中间还可能因特殊原因出现变更等情形,同时,涉及企业行为与个人职业行为的互相协调,要建立相应的机制进行全过程规范管理。

  《若干规定》共十三条,最重要的包含任职数量限制规定、任职时间起算规则、不再计入任职数量的具体情形、任职资格锁定规则,解除任职锁定规则等,重点内容如下:

  1.项目经理。一个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项目项目经理。同时对可视为同一个项目的情形进行规定。

  2.项目总监。项目总监最多可以同时兼任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含项目总监,下同),同时应取得相关建筑设计企业的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

  对于法律和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招标工程)、其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其它工程)以及中途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等情形规定了任职起算规则。

  以项目是否完工、要不要项目经理和总监在现场全职工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规定了不再计入任职数量的具体情形。

  对中标之后或者办理开工手续之后在项目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任职资格锁定。对招标工程,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自身任职人员变更的,需要对原任职人员继续锁定半年,主要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相关单位利用业绩、履历好的人员频繁参加投标,而在中标之后随意更换,沦为投标“工具”不实际参与项目管理。

  对正常办理竣工手续及变更手续的项目,有信息系统规定自动解锁。对各种特殊原因要解锁的,详细地明确需要出示的证明资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